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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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激励机制,提振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心,促进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设的奖励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在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奖励在我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中业绩突出、示范性和带动性较强的优秀企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导向、把握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统筹兼顾各级、各类文化和旅游企业,按照严格把关、全面评估、公开公示的标准进行评选。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和青海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编报年度预算,根据财政承受能力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审定资金分配方案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奖励类别和标准
第五条 旅行社奖励和展会奖励
(一)对年度接待入青游客综合业绩排名前10的旅行社,按1至10名排序,依次分别给予60万元、55万元、50万元、45万元、40万元、35万元、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二)本省旅行社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境外宣传和省外宣传活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因公出境和出差报销标准,每个企业每人按标准金额的100%进行奖励(出境报销不超过2人,出省报销不超过1人)。
(三)本省文化和旅游企业(不含旅行社)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展会活动,综合参展次数、展品质量、数量和获奖情况等因素进行测评,综合评价排名前10的企业,年度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旅游星级饭店奖励
(一)对综合业绩评定排名前10的旅游星级饭店,按1至10名排序,依次分别予以奖励60万元、55万元、50万元、45万元、40万元、35万元、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
(二)旅游民宿奖励。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甲级旅游民宿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乙级旅游民宿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条 景区与自驾车营地奖励
(一)新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新评定为国家级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评定为省级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新评定为5C自驾车旅居车营地,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评定为4C自驾车旅居车营地,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评定省级自驾车营地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赛事活动奖励
(一)在全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中,对获奖企业进行奖励。获得金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银奖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铜奖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在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办的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意设计大赛和“青绣”创意研发设计大赛中,获省级金、银、铜奖的文化和旅游商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以上奖励企业同一年内不重复享受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奖项以最高奖项奖励为准。
第九条 乡村旅游奖励
新评定为五星级的乡村旅游接待点,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评定为四星级的乡村旅游接待点,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 申报企业不得重复或多头申报省级奖励资金,符合企业奖励申请的事项,只能选择一个奖项进行奖励申请,同一申报企业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本奖励。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申报采取审批制度。凡申请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对符合第二章奖励条件的项目,须在活动结束后将相关资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每年二月份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对不按要求备案或有重大旅游投诉并受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在信用中国(青海)有不良信用惩戒记录,有安全责任事故及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和旅游企业,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实施细则,对企业申报奖励项目严格审核,并对拟定的奖励项目在青海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奖励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奖励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省文化和旅游厅要及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省财政厅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成效进行检查和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奖励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各获奖企业将奖励资金用于市场开拓、产品开发、宣传推介、优化接待环境及产业提档升级等运营发展方面。
第十七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和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有下列情形的,扣回相关奖励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公司经营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三)重复申报奖励项目的。
(四)擅自改变奖励资金用途的。
第十八条 获奖单位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奖励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违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所属地区不得申报下一年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旅游产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6〕81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日报》(2023年04月24日 第5版:省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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