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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氏认为,犯罪是由基因决定的,这些基因通过遗传而获得,因而犯罪人是天生的,并非基于人们自由意志而实施犯罪的。
2、龙氏还归纳出这些天生犯罪人在体质和精神上的一些特征,并认为对这些天生犯罪人应采取保卫社会的措施,或长期隔离,流放荒岛,或阉割生殖器,对于无其它办法者处死。
3、可见,龙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就蕴含着人身危险性的思想——人基于遗传和体态等人类学因素而产生了犯罪的倾向,这种犯罪倾向即是人身危险性。
4、加罗法洛师承龙布罗梭,1880年出版《危险状态的标准》一书,他把这种危险状态视为某人变化无常,内心所固有的犯罪倾向。
5、 龙布罗梭将犯罪原因仅仅归结为人类学上的因素,认为犯罪人是天生的,犯罪倾向是与生俱来的,理论上固然有其荒谬之处,但他首先把研究的重点从对犯罪行为法律概念的抽象分析转向犯罪人、犯罪条件和犯罪原因上,实现了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划时代的转变,为人身危险性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6、加罗法洛虽然也是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并且“认为犯罪人所具有的犯罪素质无法克服或改变”,但同时又认为“即使有潜在犯罪倾向的表现,往往由于外在条件的‘有力配合’而可以抑制”。
7、也就是说,加罗法洛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可以抑制而不是必然转变为犯罪的。
8、认识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即人身危险性,被认为是19世纪刑事人类学派留给后世的重要思想遗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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